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今天是:
新闻 最新 | 国内 | 本地 娱乐 电影 | 彩信 | 算命 时尚 Q Q | 男装 消费 商城 | 家电
龙海 概况 | 名人 | 风俗 图片 特产 | 旅游 | 信仰 教育 招商 | 房产 健康 情感 | 文学
社区 生活 | 商务 | 会员 博客 资讯 | 日志 | 圈子 便民 本地 | 查询 供求 招聘 | 租赁
网站首页魅力龙海在线留言龙海社区龙海博客商家联盟便民查询
文章 下载 图片




  注册 忘记密码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最新推荐最新热门
专题栏目
龙海都市网,打造龙海城市生活第一门户网
您现在的位置: 龙海都市网 >> 地方法律 >> 正文
高级搜索
漳州市扶持绿色食品发展的若干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龙海外经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9:55:42 |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快绿色食品的发展,推动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绿色食品生产、加工、科技开发、市场建设的项目、计划、经贸、农业、科技、建立等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安排;今后凡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农业综合开发、山海协作等项目,要朝着无公害、无污染和绿色食品的方向倾斜。

  第三条 多渠道建立绿色食品开发基金,市、县(市、区)每年从财政预算支农资金、征收的副食品价调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中划出50-100万元建立绿色食品开发基金。该基金由项目申请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各级绿办汇总,报司有政府统筹安排,择优扶持。

  第四条 银行、信用社要积极争取和安排信贷规模,加大对绿色食品生产加工、产品收购、技术开发、良种引进的信贷支持。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两年内每年新增活动资金贷款由绿色食品开发基金给予贴息。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贫困地区发展绿色食品优先扶持。

  第五条 从事绿色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费用(包括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度制的费用),全额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允许在3-5年内分摊。

  第六条 允许绿色食品企业将销售收入的8%用于业务宣传、业务招待和广告支出,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七条 鼓励绿色食品出口,对于出口绿色食品的企业,三年内企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予以全额奖励。对于绿色食品企业自营出口或外贸企业出口我市绿色食品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增加出口100美元奖励3元人民币。

  第八条 对新获得“A”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个产品,市级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AA”级的,每年产品给予2万元奖励。对续报后获得“A”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个产品,市级财政给予5千元奖励;“AA”级的,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奖励。

  第九条 凡符合条件申报绿色食品认证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采取“一条龙”办公制度,协助办理申报手续。注册资金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绿色食品企业,可申请冠以“漳州市”名。

  第十条 对新开办的绿色食品市场,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同意后,允许其先开业,后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对入场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登记发照手续。

  第十一条 加大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检测的投入,市级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检测中心所需添置的仪器、设备及相应的培训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解决。

  第十二条 凡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企业按国家扶持政策执行;凡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的新闻、文章归作者及相关部门、单位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果发生法律问题,本站保留对非法引用者的追究权利.对于被本站转载的新闻内容,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客服中心』 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新闻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文章录入:小宋ADMIN    责任编辑:小宋ADMIN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